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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4-01-29
来源: 巧家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本报告,报告综合全县政府部门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含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改进措施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方面。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对报告有疑问,请与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联系(地址:巧家县行政政务中心3号楼4楼,邮编:654600,电话:0871—7129188,电子邮箱:ztsqjxrmzf@126.com)。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巧家县人民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扎实开展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一)主动公开

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专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围绕乡村振兴、移民搬迁、重大项目实施信息、政府文件、重大决策结果、财政资金信息、规范性文件、人大政协提案建议办理等领域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媒体能量,构建政府与群众信息沟通“快车道”。2023年,共发布各类信息2761条,公开政府文件42份;开设“法定主动公开”栏目,公开信息2674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涵盖财政资金、农村危房改造、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服务与民生、乡村振兴、土地征收公告、涉农补贴、社会救助领域信息公开171条;2023年县长信箱共收到来信231件,已办理231件,群众来信20个工作日办结率达100%。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依申请公开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巧家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巧家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要求,对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时间、答复文书格式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23年,共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13件,办结13件,办结率100%。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进一步调整优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完善组织构架、明确职能职责、细化责任分工,按时按质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全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4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及时纠正拟公开信息中的错误表述及错敏词,做好信息及时更新发布,有力促进了全县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政策知晓率,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切实回应群众关切。2023年举办“政府开放周”活动1场,制作政策解读材料16份,已全部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做好政府门户网站迁移。将巧家县人民政府网迁移到昭通市集约化管理平台,有效保障了网站的安全。同时,对网站栏目和页面进行了增设更新,让群众更加直观了解政府信息。二是规范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政务新媒体管理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及时关停运维不力的政务新媒体。三是确保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运营安全,对网站和全县政务新媒体实行每日监测、定期更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全年未出现安全、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

(五)监督保障

联合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开展了4次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根据公开要求,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栏目;进一步推动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县政务新媒体缩量、提质、增效工作,对无力运维,安全保障能力薄弱、市级多次通报的政务新媒体进行关停整改,着力构建全县政务新媒体宣传矩阵,全年共清理低效、僵尸政务新媒体3个;进一步强化常态监管,开展日常监测排查,对市级和第三方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有效保证了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27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958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41427

行政强制

 397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050.84054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0

0

0

2

0

1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

0

0

0

0

0

1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

0

0

0

0

0

2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七)总计

13

0

0

0

0

0

1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巧家县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主动公开意识不强,未主动及时提供相关公开材料。部分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不熟悉,办理程序不规范、答复不严谨,与落实“五公开”要求还有差距;二是机制体系不健全。大部分单位没有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三是公开质量不高、内容不全。乡镇、部门报送信息质量较低,领导活动、相关会议信息占了很大比例,围绕群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发布蜻蜓点水,聚焦经济建设、重点领域、民生保障发布的信息量公开内容不够多、公开质量不高;四是队伍建设不扎实。少数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有的业务人员岗位变动大,缺乏政府信息公开专业性人才。

下步工作打算。一是加强学习督导,做好业务培训。加强对信息发布、审查程序、保密制度和业务工作的学习和培训,切实提高政务公开业务能力,并对管辖单位的政务新媒体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公开质量,紧紧围绕群众重大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领域加强信息发布,做好正面回应,同时做好政务新媒体备案把关,杜绝错敏词、严重表述错误、涉密信息重复发生;二是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真正实现立体公开、全面公开、主动公开和规范公开,严格落实依申请公开制度,做到及时、准确回复,同时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有效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三是优化平台建设,持续筑牢主阵地。优化政府网站功能,不断创新完善平台服务和应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智能化、个性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府网站公开与政务新媒体公开融合发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本年度未存在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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