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巧家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1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昭政发〔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标准。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本细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法定程序。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和事后评估工作。
审计机关按照细则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跟踪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战略实施、重大项目建设、重点资金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等情况,加大决策事项出台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督。
第二章 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涉及全县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征地补偿、民族宗教、乡村振兴、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 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 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3. 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县域范围内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 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
1. 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2. 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3. 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七)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八)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十)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行政立法决策;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章 决策启动和承办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度第四季度开展下一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
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并公开发布。
目录外需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动态调整,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县长或者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县政府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二)县直部门结合职能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或对决策事项负有主要职责的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属乡镇区(街道办)域范围内的,提出建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跨区域的,由县政府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有关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由对建议内容负有主要职责的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六)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可以供选择的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对外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以及反馈意见的途径、时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四)其他更有效的方式。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决策草案有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面对决策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
依照本细则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五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和成本效益等进行论证。
县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以公开征集、推荐、邀请等方式选聘专家并进行动态管理。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事项单一的,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等方式论证。
参与论证会的专家应当由奇数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不得少于5人(含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7人以上(含7人)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论证的专家。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召开的论证会,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专业性负责。
专家咨询论证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或者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问题的对策;
(六)对决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议;
(七)其他的相关因素研究及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专家论证或者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经济、法律纠纷、廉政建设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是,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机构开展。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采取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 四个风险等级;
(五)综合以上程序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应;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和风险等级;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六)提出决策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依照本细则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未进行评估的,或评估结果认为不可控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七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县政府讨论决定前,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外聘律师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进行合法性审查文件文本;
(二)决策事项草案以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查材料齐备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或者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送交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材料补充不完善的,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较为复杂的事项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急需研究的,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的合法性;
(二)决策依据的合法性;
(三)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四)决策权限的合法性;
(五)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视审查情况,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细则要求的相关程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予以协助。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或者会商,并提出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草案合法;
(二)草案合法,但部分内容不适当的,建议修改完善;
(三)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县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县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前,应经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及其说明;
(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方式、意见反馈途径和意见采纳的情况报告,以及意见分歧较大或舆情监测情况说明;
(三)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四)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县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送审稿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
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
外,县政府办公室、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九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跟踪执行效果,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三条 重大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细则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县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督查机构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县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应当将所属政府部门执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过责相当、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五十二是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致严重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效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故意拖延执行、部分执行或者执行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决策的,在决策中出现问题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容错纠错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巧政发〔2022〕13号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巧家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pdf